《2015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2015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fā)〔2014〕128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宿政辦發(fā)〔2015〕77號)精神,根據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印發(fā)〈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5〕19號)、《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蘇財工貿〔2015〕126號)要求,我市對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財政補貼,并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資金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的對象為宿遷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huán)衛(wèi)、物流、電力、通勤等)、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不在財政補貼對象范圍之列。
二、財政資金補貼范圍和方式
(一)補貼范圍
對公共服務領域及私人應用領域購置列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的市區(qū)消費者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對承建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
(二)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三、財政資金補貼標準
(一)省級財政資金補貼標準
詳見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印發(fā)<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5〕19號)、《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蘇財工貿〔2015〕126號)相關規(guī)定。
(二)市級財政資金補貼標準
1.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輛;
(2)6-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其中,對應用于城鄉(xiāng)公交領域的6-8米純電動客車補貼最高不超過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客車補貼最高不超過24萬元/輛;
(3)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輛;
(4)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5)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大于2.45米,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2.7萬元;軸距小于2.2米,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
(6)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2.1萬元;
(7)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補貼最高不超過10.8萬元/輛;
(8)燃料電池客車(9座及以上)補貼最高不超過27萬元/輛;
(9)10米以上超級電容、鈦酸鋰客車補貼最高不超過9萬元/輛。
對新能源汽車的省級、市級財政補貼合計最高不超過汽車售價的80%,省級、市級財政補貼總額超過汽車售價80%的,按照汽車售價的80%給予補貼。汽車售價是指經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核定、扣除國家補貼后在江蘇的銷售價格。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資金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1200元。
四、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承擔機制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公共服務領域(不含公交)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按消費者企業(yè)級次,由市、區(qū)財政分別承擔;
2.公交領域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和各區(qū)財政根據轄區(qū)內公交線路里程長度分擔(與宿政辦發(fā)〔2010〕187號文件規(guī)定的購車補貼不重復享受);
3.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與消費者戶籍(非市區(qū)戶籍的按工作單位)所在區(qū)財政各承擔50%,其中非市區(qū)戶籍消費者在市級部門單位工作的,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二)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
對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行單位,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與所在區(qū)財政各負擔補貼資金的50%。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對已建成的充換電設施通過PPP模式予以置換,置換后收回的資金按原建設出資渠道退回出資單位。
五、資金補貼申報流程
(一)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不含公交領域)消費者:屬市級消費者的,直接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屬區(qū)級消費者的,向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會區(qū)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
2.新能源汽車公交領域消費者:城市公交與城鄉(xiāng)公交,由市交通部門負責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鎮(zhèn)村公交,向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會同區(qū)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
3.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市區(qū)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向私人消費者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會區(qū)財政局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
4.充換電設施的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充換電站設施在本年度實施統(tǒng)一驗收,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運營后15個工作日內,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區(qū)經信局(經發(fā)局)提出申請,區(qū)經信局(經發(fā)局)會同區(qū)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
(二)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流程
各區(qū)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于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區(qū)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請材料以及本區(qū)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下達到市財政后,20個工作日內連同市財政補貼資金一并撥付到區(qū)財政,市級消費者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到位。
六、資金補貼申報材料
(一)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申請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的說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7.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區(qū)公交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由市交通部門負責,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政府批準的新能源汽車公交線路規(guī)劃、新能源汽車用于城市公交和城鄉(xiāng)公交運營的里程分布統(tǒng)計表(附件3)。
(二)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消費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
2.銷售機構(4S店)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6.由購車者、銷售機構雙方簽字的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5);
7.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和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8.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6);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jiān)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7.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1.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領域消費者、銷售機構及私人消費者,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錄入信用管理檔案,并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公共領域消費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3.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