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禁摩限電”整治行動之后,北京也開始劃定10條路段對電動車限行。據(jù)媒體調查,限制電動車不僅影響了部分弱勢群體的日常出行,也使得嚴重依賴電動車的快遞業(yè)受到影響。日前,國家郵政局官網(wǎng)對外公布《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快遞電動三輪車進行規(guī)范,為快遞電動車放行。
目前,低碳環(huán)保、載貨量大的電動三輪車,已成為許多快遞公司作為服務“最后一公里”的首選交通工具。此次《意見稿》要求快遞專用三輪車要具有以下特征:最高車速不大于15公里/小時;最大裝載質量不大于180公斤;裝備封閉式廂體,并具有統(tǒng)一標識;專用于快件收寄和投遞服務。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快遞三輪車上應配備衛(wèi)星定位車載終端,留倒車雷達、手持終端充電等接口,整車質量應小于200公斤,鉛酸電池改為新能源鋰電池等。
其實,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標準以及最高時速不大于15公里/小時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14年9月1日,由郵政科學研究規(guī)劃院起草的我國首部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行業(yè)標準——《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就已正式實施,該標準同樣對快遞電動三輪車的尺寸、裝載質量、最高車速、制動距離等作出了限制,絕大部分與《意見稿》一致。
但此前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只是行業(yè)推薦標準,非強制性執(zhí)行標準。而此次《意見稿》由郵政科學研究規(guī)劃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國家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產(chǎn)品質檢中心、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部分快遞三輪車生產(chǎn)企業(yè)和快遞企業(yè)組成,提升了標準層級和權威性,使制定的標準更具約束力。
無疑,制定快遞三輪車國家標準是為了保障快遞業(yè)有序運行,也有利于改進對快遞電動三輪車的管理。但“快遞三輪車最高車速不應大于15公里/小時”等規(guī)定還是遭到快遞員的吐槽,有快遞員認為,這樣的速度太慢了,莫非標準制定者仍生活在木牛流馬的古代?此外,也有快遞員認為,把電動三輪車定為快遞專用也并不可取,電動兩輪車往往比電動三輪車更適合城市交通狀況,也很適合快遞專用。
事實上,相對于電動三輪車,我國對電動兩輪車即電動自行車規(guī)范得更早。早在1999年,我國就制定了首部電動車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可是,從標準實施的情況來看,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的要求并沒有被很好地執(zhí)行。
究其原因,無論是電動兩輪車的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還是電動三輪車的車速不超過15公里/小時,都不能滿足使用者出行的需要,使用者希望車速能更快一點;而另一方面,電動車速度過快又會增加管理難度,帶來交通安全隱患,管理部門希望按老標準管理電動車,但面對絕大多數(shù)電動車的“超標”狀態(tài),要真正執(zhí)行管理難度很大。
可以看出,電動車的“超標”既有標準不切合實際、標準修訂滯后的問題;也有“法不責眾”、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對此,相關政府部門應盡快修訂電動車標準,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電動車新標準。同時,加強對電動車道路違法行為的整治,推行對電動車“車牌”管理,更好地對電動車實施監(jiān)管。
此次《意見稿》建議,各地相關部門應在管理規(guī)定的指導下,制定本省區(qū)、市實施細則,對快遞三輪車實施嚴格的閉環(huán)管理,對生產(chǎn)、檢測、人員培訓、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等作出規(guī)定。
應該說,在一些城市“禁摩限電”后,《意見稿》及時出臺,給電動三輪車“驗明正身”,有利于電動三輪車在快遞等行業(yè)的運營和發(fā)展。但也需要看到,目前的《意見稿》還有待完善。以此次爭議最大的電動三輪車速度為例,電動三輪車的速度尚不及自行車常規(guī)速度18公里/小時,也低于發(fā)達國家的電動車速度,比如日本電動車限制在24公里/小時,德國電動車限制在25公里/小時。
總的來看,針對我國快遞電動技術性能不統(tǒng)一、安全性能不穩(wěn)定等現(xiàn)狀,政府有關部門亟待從我國實際出發(fā),修訂、完善相應的標準,使快遞電動車標準更切合快遞業(yè)發(fā)展的實際,以此來解決快遞業(yè)“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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